| 索引号 | 11610400MB296513XT/2025-0001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咸医保发〔2025〕14号
咸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总会计师、专项办),局属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2025年一季度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及风险预警情况的通报》要求,我市依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坚决防范医保基金当期赤字,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经报请市政府和省医疗保障局同意,现对我市部分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
一、规范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调整职工住院报销比例
1.参保职工在市级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每次因患普通疾病住院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在起付标准金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下表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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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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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
退休 | |
|
三级医疗机构 |
85 |
87 |
|
二级医疗机构 |
90 |
92 |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92 |
94 |
2.参保职工在市级统筹地区外(省内异地、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住院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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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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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
退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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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特等医疗机构 |
80 |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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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 |
80 |
82 |
|
二级医疗机构 |
87 |
89 |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92 |
94 |
3.参保职工跨省异地转诊和急诊抢救人员住院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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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 |
|
在职 |
退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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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特等医疗机构 |
70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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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 |
70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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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 |
72 |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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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74 |
76 |
4.参保职工跨省其他临时外出及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住院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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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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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
退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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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特等医疗机构 |
60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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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 |
60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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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 |
62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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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64 |
66 |
(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
从2026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三)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比例
从2026年1月1日起,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比例调整为0.25%。
(四)调整职工大病保险起报点
参保职工年度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中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2万元以上部分纳入职工大病保险报销。
二、完善城乡居民有关政策
(一)参保城乡居民在市级统筹地区三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60%、75%。
(二)城乡居民可同时享受“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三)二类救助对象中符合二次救助政策的,经申请后进行救助,申请审核流程参照医后救助相关程序办理。
本通知中除明确执行时间的条款外,其余调整内容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市医疗保障经办中心按照通知要求提出系统政策调整需求,市医保基金监测中心配合做好系统维护和测试工作,确保政策调整内容按时落地实施。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政策培训和待遇审核,指导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报销。各县市区医保局、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做好政策解读和正向引导工作,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理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社会舆情,确保医保政策平稳运行。
咸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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